《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纳税管理方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征管方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调整了税率、汇率的适用日期,除了遵从《关税法》的规则,将“进出口货品适用海关承受该货品申报之日施行的税率”修改成“完结申报”之日施行的税率外,对进口转关提早申报的货品,《征管方法》也是依照《关税法》的规则,将税率与汇率的适用日期松了绑:
进口转关运送货品,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承受该货品申报进口之日施行的税率;货品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施行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送货品,应当适用在指运地海关完结申报之日施行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货品进境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施行的税率,适用完结申报之日施行的计征汇率;货品进境后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施行的税率,适用完结申报之日施行的计征汇率。
可见,在新的《征管方法》中,关于进口转关提早申报的货品,无论是进境前提早申报仍是进境后提早申报,海关都是将计纳税率和计征汇率的日期分隔了。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8日向平谷海关提早申报一票进口转关货品,产品为在线Poly厚度测验仪器(HS编码9031410000),企业当天付掉税费却没有收到放行信息,2023年1月5日被海关奉告还有一张税单未付,报关单不予放行。
究其原因,本来该企业在12月28日提早申报了进境转关货品,实践进口货品并未运抵指运地北京平谷海关,根据旧的《征管方法》第十二条:“进口转关货品,提早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地步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此票单子是12月28日申报,体系主动适用了12月份汇率和税率核算的税金,当1月份货品抵达指运地向指运地海关申报时,1月份的汇率发生了改变,体系依照1月份汇率折算,税费自然是多出来一份。
企业12月28日完结提早申报,适用12月28日的计征汇率,运送工具1月5日抵达指运地,适用1月5日的税率,这样的话,就不会由于汇率差的问题呈现两份税单的状况了。
可见,将提早申报货品的计征汇率与计纳税率的适用日期分隔,可以大大削减因提早申报导致的汇率或许税率改变而引起的税款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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